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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纸业控股子公司诉讼终审判决:本诉反诉金额明确,对公司利润无负面影响

2025-10-10 15:023400

近日,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泰宁青杉林场有限责任公司与世丰木业林业承包纠纷一案迎来再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此次判决对本诉及反诉涉案金额做出判定,且明确对青山纸业本期及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该案件历经波折,前后历经三级法院五轮审理。第一轮泰宁法院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上诉;第二轮三明中院裁定驳回重审;第三轮泰宁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泰宁林场败诉,泰宁林场上诉;第四轮三明中院于2019年4月16日终审判决泰宁林场胜诉,世丰木业申请再审;第五轮2019年12月23日福建高院驳回世丰木业再审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此后,世丰木业两次提起法律监督程序,最终于2025年迎来再审。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如下: 1. 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9民初700号民事判决; 2. 解除世丰木业与泰宁林场于2003年8月16日签订的《承包青杉林场林木资产经营合同》; 3. 世丰木业支付泰宁林场承包费3834486.90元及利息394854.31元(利息截止2018年7月31日,按年利率4.35%计算,已扣除泰宁林场应支付费用134280元); 4. 泰宁林场应补偿世丰木业2501740元; 5. 驳回世丰木业其他诉讼请求; 6. 驳回泰宁林场其他反诉请求。

此外,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分担情况如下:

费用类型世丰木业负担金额(元)泰宁林场负担金额(元)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7068516115
反诉案件受理费17104.517952
鉴定费3000011000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4449784

案件判决后将进入继续执行程序,目前尚无执行结果信息。青山纸业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渠道,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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