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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子公司涉污染环境罪被判罚10万元 将依法提请申诉

2026-01-04 宜宾声音386
导读

  12月30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93)发布公告,披露其子公司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洁环保”)因涉及环境污染案件,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被认定犯有污染环境罪,判处

  12月30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93)发布公告,披露其子公司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洁环保”)因涉及环境污染案件,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被认定犯有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司表示,在尊重司法判决的同时,将依据法律程序对该判决结果提起申诉。

  根据公告及此前公开的司法文书,本案源于2025年4月。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检刑诉〔2025〕45号)。起诉书指控,汇洁环保以及公司相关人员黄正文、熊治刚、黄勇、郑东虎,在负责公司污水治理运营期间,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篡改并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含氨氮、总氮等污染物非法排放。检察院认定,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2025年8月14日,南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2025〕川1503刑初59号)。判决结果为: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相关责任人员亦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宜宾纸业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始终坚持合法合规经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对于本次判决,公司将支持汇洁环保在法律框架内,通过申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公司将全面加强对各子公司,特别是环保设施运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深化全体员工的环境保护与合规意识教育,确保生产经营活动严格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

  此案再次凸显了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的严肃性,以及对企业环保设施合规运行、监测数据真实性的高标准、严要求。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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